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也是“3·15”重点关注领域。近日,施女士向中新网记者表示,自己在航空公司提供的航餐中吃出异物,并质疑其餐食制作流程是否安全。
“3月14日那天,我坐东航MU5123从上海飞往北京时,在飞机提供的炒饭里吃出了绳子。当时光线比较暗,看起来是墨绿色的尼龙绳。”
她向记者表示,自己随即检查了发放的所有餐食。“饭是密封的,不可能是从其他地方带到饭里的,肯定是一开始就在包装里。”
施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向空姐反馈后,一开始空姐称给她再换一份餐食,在被拒绝后,另一位负责人前来沟通。“她说很抱歉,她们也不太清楚怎么回事。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给我换一份商务舱的餐食,然后我说我已经吃不下了,不用再给我拿一份了。”
随后,该负责人又提出了积分赔偿的方案,但同样被施女士拒绝。“东航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很好,但这些赔偿对我来说不重要,我只想知道这个绳子是从哪儿来的,是怎么被带进来的,飞机餐的制作流程是不是安全?”
施女士出示的“补偿确认书”显示,上述“补偿方案及依据”为《服务快速补救操作程序》4.3.1餐食问题。对此,施女士表示了疑惑:“在网上没有搜到这个所谓操作程序,航司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旅客“航餐吃出尼龙绳一事”,记者15日致电东航客服,对方回应称,“已经记录反馈此事,后续会有专人回复。”至于是哪家配餐公司提供的餐食,为何餐食中出现异物,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暂不清楚。另外,飞机上执行的相关程序为东航内部操作程序。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的航空食品供应商基本上都由航空集团控股,或由机场方投资设立,少部分由第三方餐饮公司介入。
那么,航餐中吃出异物,旅客应该找谁?
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向记者表示,航班餐食通常都是向第三方采购获得,相关餐食中吃出异物应为生产者导致。但鉴于航空餐食是航司与旅客之间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的附随服务,因此航司是本次食品安全事件的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向航司或餐食生产者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因此,“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闫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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